根据国务院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、民政部《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》及《关于做好市级社会组织2023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》(宿民发〔2024〕6号)有关要求,市级社会组织2023年度检查工作(第二批)已结束,现予以公告。
凡公告的市级社会组织,请持法人登记证书(副本)原件到市民政局窗口B103(市便民方舟2号楼一楼)加盖年检印鉴。
附件:附件1 社会团体2023年度检查结论(第二批)
附件2 民办非企业单位2023年度检查结论(第二批)
宿迁市民政局
2024年12月4日